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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影片后期制作费影响项目进度,解约时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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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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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影片后期制作费影响项目进度,解约时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投资方如在影片已经杀青时参与项目,投资款应用于影片后期制作,该款项专款专用具有制作费的性质。该阶段若投资款支付迟延定会拖缓影片进度,影响发行公映。在解约时针对该阶段迟延支付投资款的违约行为,违约金应如何调整?
甲乙签订影视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影片后期制作总体预算不超过480万元,由乙投资480万元,甲负责制作。乙应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付清制作费。如乙逾期未支付制作款,造成项目拖延,甲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补齐制作款同时赔偿甲,赔偿金额为投资条款约定金额的100%+利息。如甲因自身原因逾期未能完成本片制作,乙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按照投资条款投入金额的100%+利息赔偿乙。
合同签订后,乙共支付了350万元投资款,剩余130万元未支付。甲向乙发送《催款函》,催告乙已逾期支付合同尾款130万元超过三个月,并要求乙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款项,否则将单方解除协议。收到催款函后,乙未向甲支付剩余投资款。后甲解除合同要求乙支付违约金480万元。甲的要求能否被支持?
首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向甲支付影片后期制作费480万元,但在该期限内乙仅支付350万元,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构成违约。经甲发送《催款函》督促乙补足制作费后乙仍未补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乙负有依约支付制作费的义务,其未依约足额支付构成违约,甲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而且,双方合同中也将乙迟延支付制作费作为约定的甲解除事由。甲也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其次,双方约定,如乙逾期未支付投资款,造成项目拖延,甲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补齐投资款同时赔偿甲,赔偿金额为投资条款约定金额的100%+利息。甲据此要求乙赔偿480万元违约金。甲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但乙有权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而且,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乙逾期支付制作费应造成项目拖延的后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支付350万制作费,所付金额超过约定总金额的70%,该行为虽然违约,但未支付30%制作费对后期制作不会造成实质性阻碍,从程度上看并无严重后果。而迟延支付制作费,甲的主要损失主要是迟延收取资金所产生的损失,以利息可以衡量。因此,将违约金调减为50万为宜。
本文改编自《投资方未全额支付投资款,遭全额索赔,能否获得支持?》,作者汐溟,侯建勋。